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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雇人取走妻子存款引诉讼 银行不负假身份证之责
作者: 区鸿雁   发布时间:2007-04-18 14:34:51


    丈夫雇人取走欲分手妻子名下的存款,是否为家务事?取款被挥霍,妻子能否向银行索赔?今天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颇有争议的索赔案件终审,改判驳回妻子万女士的索赔请求。

    定期存款被冒名取走

    1997年12月25日,34岁的江苏省东海县人陈德义与云南省富源县女青年万女士登记结婚(陈德义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于1999年生育一子小新。2005年7月31日,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的万女士将夫妻共同存款17.5万元提出,带着5岁的儿子小新回到老家富源县后所镇生活。同年9月26日,经后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万女士带回存款中的14万元由双方平均分配,下余3.5万元为儿子小新的抚养费,由万女士代管。同年11月26日,陈德义伙同江苏省新浦县一个叫殷某的女青年用万女士的假身份证到富源县农业银行将万女士的存款10万元办理了挂失手续。同年12月3日,陈德义与殷某到银行取走了全部挂失款,其中取出现金2000元为殷某“佣金”,其余款转出。

    造假丈夫构成犯罪

    2005年12月12日,万女士发现自己的三笔存款全部被盗取,于当天下午报案。同月22日,民警在江苏警方的配合下,抓获陈德义。

    法庭审理中,陈德义以支取合法夫妻的共同血汗钱,属于家务事为由提出辩护。  

    2006年6月,富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属于万女士所有的涉案存款,在万女士没有支取前,该存款属于银行的公有财产。被告人陈德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满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挂失并取转走万女士的存款,公诉机关指控诈骗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陈德义与万女士的婚姻关系至今依然未解除等情节,法庭一审认定该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德义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妻子状告银行

    法庭判决认定告人陈德义行为属于诈骗并宣判后,万女士多次向银行索赔遭到拒绝,一纸诉状将银行送上法庭,请求判令银行支付存款10万元及利息。

    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9月26日,万女士将10万元现金存入银行,分别领取1万元村和2万元存期为3年的存单各1张,7万元存期为6个月的存单1张。同年11月26日,万女士之夫陈德义伙同他人以假造的万女士身份证,对上述存款10万元办理挂失手续。同年12月3日凭原设存单密码取走全部存款。

   法庭一审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规定“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银行不能提供万女士存款支取给他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遂判决银行赔付万女士存款损失10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驳回万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银行以该案涉及的是储蓄合同纠纷,不是票据纠纷,银行没有对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审查的义务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终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万女士分三次存款10万元,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关于存单挂失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等规定,银行只对身份证的表面记载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核对身份证上所记载的姓名是否与存折上的一致,身份证号码是否与原存款时银行所登记的相一致,而不可能对身份证的真伪进行鉴别。本案中,银行在核对该挂失的假万女士身份证时,发现该证所记载的姓名及号码与原存折登记姓名和号码相符,且在支取挂失存款时能够输入正确的密码,银行有理由相信支取人就是储蓄存折的合法权利人,银行即负有办理存折挂失及取款的义务,万女士存款被取走的根本原因是其将密码告知了丈夫陈德义,银行在履行合同中无违约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二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万女士的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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