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清华大学研究生要求中国银行返还借记卡年费
作者:李慧 发布时间:2007-04-26 10:54:04
清华大学法学研究生闫先生因申请助学贷款,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私自从帐户中扣划借记卡年费10元。日前,闫先生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返还收取的年费10元及赔偿其他损失60元。
原告闫先生诉称,原告2005年12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期限从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同时还约定“进入还款期限后归还本息,并经原告授权可直接从原告在被告处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偿还借款本息”。然而,被告在未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设了一个帐户,此帐户是被告在给原告办理贷款手续时包办开设的。 2006年12月25日,在贷款还没有进入还款期的时候,被告从原告的帐户上扣划了10元,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才和原告说扣划的10元为借记卡的年费。 原告认为,该帐户的开设是被告一手包办的,是否有年费也未向原告告知,且在开户时也未征询原告的意见,被告的行为实属误导,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开支。原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无规定需要向原告收取借记卡年费,《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也无收取年费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