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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婚宴后驾车3人丧命 新郎未管好车辆赔偿
作者:蒋智奇 杨文铭 发布时间:2007-05-23 15:27:21
近日,新郎官李明拿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其连带承担17万元赔偿款的民事判决时,脸上愁云密布,他为自己没锁好车辆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006年12月27日,李明结婚,其好友夏华、王芳、吴睁等前去庆贺,李明所有的渝CV0383号二轮摩托车未上锁,也未取点火钥匙就停放在院坝内。晚饭后的17时45分,夏华酒后在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李明所有的渝CV0383号二轮摩托车搭乘王芳、吴睁从黄文往永川方向行驶。在老永泸路10公里处该车倾倒,其车及车上人员在倒地滑行过程中,与对向的正在左转弯的重庆某工程学院渝C16647号中型专业作业车右侧车身相撞,造成吴睁当场死亡,夏华、王芳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夏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且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行驶,遇情况处理措施不当,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重庆某工程学院的作业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夏华现已死亡,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其遗产予以清偿;李明对自己的车辆管理不善,故应对夏华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李明对夏华应承担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诉讼费用等共计17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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