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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回30万高尔夫卡"升级"费 业主无证据败诉
作者:李扬   发布时间:2007-05-24 14:16:13


    杨先生在市郊购买了一套别墅,获得随房赠送的高尔夫俱乐部业主会员卡。因业主卡仅供个人使用,于是,杨先生缴纳了30万元改换成可由多人使用的公司法人卡。3年后,杨先生将别墅转卖给他人,但房产商却拒绝返还30万元卡费。为此,杨一纸诉状将房产商告上法庭。然而,一审判决未支持杨先生的诉请,他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杨先生的上诉。

    2003年6月,在上海市某公司工作的杨先生向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银涛高尔夫别墅C型房,同时获得随房赠送的银涛高尔夫俱乐部业主会员卡。因业主卡仅局限于个人消费,杨先生便要求改换成公司法人卡。为此,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约定:银涛公司同意杨另行支付30万元后,将杨购买别墅赠送的个人卡换成公司法人卡,其中包括一张记名卡和一张无记名卡,无记名卡可供5人使用;杨换取的公司卡不得单独转让,应随同别墅一同转让,转让后则自动转为记名的业主会员卡。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会员章程,该章程规定会员卡转让他人时,需缴纳更名费,更名费为转让时售价金额的20%。协议签订后,杨支付了30万元,银涛公司开具了一张发票,收款内容为房款。

    2006年4月,杨先生将所购别墅转售给他人,并按个人会员卡42.2万元销售价的20%向银涛公司支付了8.44万元的会员转让费及2003年至2006年的年会费。然而,对于杨缴纳的30万元,银涛公司却始终不肯退还。为此,杨于2006年12月诉之法院,要求判令银涛公司返还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2万余元。然而,令杨意想不到的是,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对杨的诉请不予支持。杨不服,提起上诉。

    杨先生认为,双方事前对30万元的归属并无约定,2003年签订的协议是银涛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法院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故请求依法改判银涛公司退还30万元或恢复他的会籍并退还8.44万元的会员转让费。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杨与银涛公司签订的协议及会员章程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应确认为合法有效。杨要求银涛公司退还转为公司卡的30万元差价,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及会员章程既未约定该款在杨退出会籍后应予退还,也无法表明30万元系保证金。对此,杨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故应由杨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据此,二中院驳回杨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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