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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果园疫情补助引纠纷 租赁人状告承包人
作者:张志慧 发布时间:2007-05-24 14:40:32
葡萄果园发生疫情后,政府给予实际承包人120余万元的补助。没想到,果园的租赁人认为损失补助应当支付给自己,从而将镇政府、村委会和承包户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将补助给予实际承包人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对租赁人某农副中心要求实际承包人、村委会、镇政府赔偿120余万元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2年,原告某农副中心和某村委会签订了为期8年的土地租赁协议,租用村委会76亩土地用于果园种植。随后,农副中心又和徐某等三人签订责任制经营协议书,约定农副中心前期投入30万元,果园由徐某等三人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投资款中的50%以徐某等三人的财产作为风险抵押,果园获利后徐某等应先还清农副中心的投资款,以后再按投资比例和风险抵押比例进行分配。之后,徐某等三人在果园里种植了葡萄。1年后双方,双方就投资额等事项再次进行了确认,果园种植经营一切顺利。 没想到,2005年6月,正值葡萄成熟的时候,果园发生根瘤蚜疫情,按照规定需予以铲除性扑杀。葡萄园损失惨重,令人欣慰的是,考虑到承包户配合扑杀疫情等因素,果园所在的镇政府决定给予徐某等一定补偿。经协商以及对损失的计算,镇政府最终给予徐某等人补偿总计124.2万元。补助款项由徐某等三人领取。 而农副中心知悉后,认为土地系自己租赁,并且进行了投资,补偿款应由自己收取。农副中心认为,现在村委会未通知其即与徐某等三人洽谈补偿,而镇政府未审核相关租赁合同,即将补偿款项给了徐某等三人,于是将徐某等三人、村委会以及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徐某等三人赔偿经济损失124.2万元,村委会、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村委会辩称,果园被铲除是疫情引起的。就补偿问题,村委会通知了原告,原告也和镇政府沟通过,村委会并没有过错。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镇政府辩称,疫情发生后,因考虑果农损失较大,是弱势群体,故给予一定补偿,且补偿问题原告是知晓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考虑承包户的巨大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农副中心和徐某等三人系内部承包关系,徐某等人对农副中心构成表见代理,镇政府与徐某等三人签订经济损失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并无不当。农副中心和徐某等三人的补助款项纠纷系内部承包纠纷,与此案无涉,农副中心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农副中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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