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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不辞而别 经纪公司起诉索30万违约金
作者:李志峰    发布时间:2007-06-05 16:50:06


    27岁的李先生是北京一个音乐剧剧团的演员,一家传媒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4年的经纪代理合约,在履约一段时间后,该公司认为李先生违约。为此,该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30万元违约金。

    原告公司诉称,2005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了《艺人经纪代理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合约》期限为4年。在此《合约》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相关条款。《合约》签订后,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对被告进行培养,提高其业务技能。

    被告在签订《合约》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还算履行了合约的内容,按时参加指定剧团的角色进行排演。但是,在今年5月被告突然不辞而别,使原告很着急,因为原告按照合约已为其在指定的一个音乐剧里担任很重要的角色,被告的空缺将使此剧无法排演下去。为了按计划进行下去, 原告只得花重金从上海聘来一位演员顶替。直到5月中旬,被告才来到原告处并明确表示近期准备出国,对于签订的《合约》他不再履行。

    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约》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在没有解除合约前必须遵守。现在被告在没有和原告协商解除合约的前提下,单方不履行生效合约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合约》约定,如因被告责任未能完全履行原告或原告在本合约期内,代表被告与任何公司、私人或团体订下有关被告的任何娱乐事项的合约或协议时,被告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而引起的全部损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赔偿金以实际损失发生的数额为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目前,丰台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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