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银行为实现债权擅委托拍卖被查封财产被罚
作者:卫建萍 发布时间:2007-06-06 15:19:53
为兑现债权,一银行竟采取违法手段,擅自委托拍卖已被法院查封的他人财产。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相关拍卖行为宣告无效,并对银行、拍卖公司分别罚款3万元和2万元。
2003年4月,上海尤娜服饰有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但借款期限一年届满后,尤娜公司未能偿还。银行遂于2004年5月起诉尤娜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受理案件的法院随后查封了尤娜公司的厂房、宿舍、小别墅、机器设备、车辆等,并经审理判决银行胜诉。 判决生效后,尤娜公司仍不还款,银行不得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是委托拍卖尤娜公司的缝纫设备、车辆,并将拍卖所得以及其他途径执行款项发还给银行。随后,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因银行尚有40万余元债权未能实现,法院并未解除对尤娜公司厂房等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2005年11月,在尤娜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委托上海金磐拍卖公司将尤娜公司的厂房等进行拍卖,上海某贸易公司以4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交。尤娜公司获悉此情况后,将银行、拍卖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但尤娜公司的诉请在一审未获支持,尤娜公司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此次拍卖行为应属无效。首先,银行虽握有到期债权,但其并非尤娜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未依法获得对该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根据《拍卖法》第六条之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故银行委托拍卖的行为已违反了《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本次拍卖属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违法行为。银行和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均明知尤娜公司的厂房等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但在该房屋未被解封的情况下,拍卖公司仅凭银行的委托即对该房屋实施拍卖,两当事人的行为显然均已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不得擅自处分已被查封的财产的强制性规定。 一中院同时认为,银行和拍卖公司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严肃性,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给予民事制裁。 据此,法院在宣告该拍卖行为无效的同时,还依法对银行和拍卖公司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2万元的罚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