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大学生失明后坠楼受伤 学校无过错不担责
作者:赵兴武 杜 慧 朱同复    发布时间:2007-06-06 17:01:09


    丁某因视力丧失不慎坠楼受伤。丁某认为学校没有尽到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定学校无需担责,驳回了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丁某是南京医科大学的学生,2006年3月,丁某感到视力丧失被同学及班主任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疑为垂体瘤。后丁某被带回宿舍休息,次日凌晨被发现坠楼,致胸腰椎骨折,共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丁某认为,由于学校没有针对自己失明的状态加强看护,导致自己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学校认为,在丁某视力丧失的情况下,他们送其治疗并通知家人,回校后将其调换至下铺休息,他们已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故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学校已经就其能预见到的后果履行了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学校提供给丁某的卫生间在室内,阳台护栏高1.1米,只要其在宿舍内正常活动,不可能坠楼。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失明的情况下,对自己的安全应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丁某的坠楼是自己单独离开宿舍后发生的,该行为学校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据此,法院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