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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开错处方毒死5头牲畜 饲养人获赔六千元
作者:赵同彪   发布时间:2007-06-22 09:19:15


    因兽医焦某开错处方,致使饲养人张某用药过量,导致自己饲养的五头牛全部死亡。6月22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兽医焦某赔偿原告饲养人张某损失六千余元。

    2004年5月4日,原告饲养人张某在被告兽医焦某处购买“虫克星”一袋,内含40小包。回家后,张某便按照焦某开具的处方40包一次量饲喂。结果,导致自己饲养的五头牛全部死亡。后经濮阳市兽医工作站的畜牧医师现场诊断:五头牛系用药过量(即阿维菌素过量)中毒死亡。五头牛的总价值经河南省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为16000元。

     原告张某、被告焦某经多次协商无效后,原告张某诉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焦某作为开具处方的医师,其出售给原告张某的“虫克星”规格5g:50mg,与其开具的处方“虫克星”规格5g:10mg不一致。原告张某按处方用量方法饲喂自己饲养的五头牛,致使五头牛服用“虫克星”(阿维菌素过量)过量死亡,被告焦某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作为成年人在购买兽药后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但却盲目用药,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判决,原告张某的损失15000元(16000元-1000元卖牛皮钱),由被告焦某赔偿7500元,其余由原告张某自负。

    被告焦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在五头牛死后卖掉属实,但所得款不是1000元,而是3860元。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饲养的五头牛是服用从被告焦某处购买的“虫克星”(有效成分为阿维菌素)过量中毒死亡有证据证明,应予认定。被告焦某经销“虫克星”有两种包装,两种规格,被告焦某不能证明自己出售给原告张某的“虫克星”是否与其开具的处方一致,故原审依据原告所举证据认定被告焦某出售给原告张某的“虫克星”是5g:50mg大剂量规格并无不当,被告焦某对原告张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作为完全责任能力人应在购买兽药后对照被告焦某开具的处方及所购“虫克星”药品使用说明,谨慎用药,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造成牛服药过量中毒死亡亦应自负相应的责任。经查明五头牛中毒后,原告张某出售后得款3860元,该受益应从评估的损失额中扣除,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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