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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人存留身份证号与卡主不一致 商场赔偿
作者: 崔亮   发布时间:2007-06-22 13:31:54


    在丢失的信用卡已经挂失的情况下,果先生却被告知这张卡在大中电器一经营店里被消费划账。为此,果先生将大中电器告到法院,要求大中电器退还划走的款项,同时赔礼道歉。今天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2006年10月15日,果先生发现自己持有的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白色附卡丢失,于是在当天进行了挂失。但三天之后,果先生收到了一张信用卡对帐单时,发现有一笔分期付款交易,每期287.5元,共12期,总金额3536.25元,但果先生本人从未做过分期付款。事发后,果先生经多方查询,发现这笔交易是从昌平区大中电器天通苑店消费的。经查询,果先生了解到在招商银行与大中电器签订的分期付款合约中,明确规定,分期付款须本人持招商银行信用卡及身份证,由本人提出交易申请方交易。

    果先生认为自己的身份证从未丢失、转借他人。但大中电器在交易中未见原告身份证,也未仔细核对签名,认定交易成功,至自己经济受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要求大中电器赔偿自己直接损失3536.25元并赔礼道歉。

    针对果先生的要求,大中电器的代理人认为果先生自己应对损失承担责任。果先生是2006年10月15日发现信用卡丢失的,而刷卡时间为2006年9月22日,因此果先生未及时报案及申请停止支付怠于保护自己权益,也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大中电器在交易活动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大中电器的代理人还以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信用卡使用纠纷的审判结果作为证据,认为这些判决全部将商家的注意义务限制在形式审查上,即商家在短暂的付款交易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持卡消费者不是该卡的真正所有者,就应该完成交易,分期付款只不过是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一种形式,应遵循相同的原则。

    法庭查明,招商银行信用卡关于分期付款规定为“持卡人应在提出分期付款申请的同时向商场的收银部门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本人由招商银行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信用卡;持卡人应在商场指定POS机打印的《招商银行分期付款签购单》以及商场有关消费凭证上签署与信用卡背面一致的签名,并在签购单上留存本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同时发现留存的身份证号码与果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在出生日期上存在很大差别。

    法院认为,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了关于信用卡分期付款操作规程,该规程对信用卡分期付款作了明确说明。因此大中电器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交易。而大中电器在该笔交易中留存的身份证号不是果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在交易活动中存在严重过失,给果先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果先生要求大中电器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大中电器的辩解,没有证据印证,不予采信。因此判决大中电器返还果先生被划走的货款3536.25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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