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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亚音节”赞助费 违约方被判偿还70万
作者:严剑漪   发布时间:2007-07-12 08:55:08


    第八届亚洲音乐节(简称亚音节)已闭幕近两年,可赞助方之一的上海五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拖欠主办方七十万元,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就此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余款。7月9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上海五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五高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合作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给付合作款人民币70万元。

                  音乐节结束 70万元却至今不付

    原告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诉称,原告是社会团体,下设上海国际城市雕塑双年展、上海亚洲音乐节组委会、上海艺术博览会组委会等项目机构。亚音节组委会为成功举办“第八届上海亚洲音乐节闭幕式暨SONY之夜2005反盗版群星演唱会”,引进了数家赞助性质的合作单位,亚音节组委会经原告同意,与被告签署了三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组委会为演唱会主办方,负责整个项目的运作,有权向被告收取支持演唱会的投入款。被告经主办方授权,成为该项目的特别祝贺单位,应当向亚音节组委会投资总计150万元人民币的款项,作为回报,亚音节组委会提供面值300万元的人民币的门票等内容。

    2005年11月12日,演唱会如期成功举行,之后,组委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仅支付了55万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依然以种种理由不付。后被告于2005年12月25日出具《备忘录》,承诺被告于12月27日之前再支付25万元;其余未付的70万元,“以参与2006年度亚音节各项活动时予以补偿,并将于2006年上半年度支付应付余额三分之一的资金,2006年下半年支付剩余的三分之二”。《备忘录》签订之后,被告又支付了25万元。

                《备忘录》的“补偿”二字究竟何意?

    庭审中,原告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和被告五高物业公司均认可双方签订过《备忘录》,但对《备忘录》中设定的原告对被告的“补偿条款”之“补偿”二字理解不同。由于《备忘录》中并未明确“补偿”是基于何事实发生、具体又应如何“补偿”,因此该“补偿”为何种性质、对双方有怎样的约束力,成为了法庭争议的焦点。

    被告五高物业公司认为所谓“补偿”是指,原告有违约行为,被告可在仅支付剩余70万元欠款的基础上以与2005年相同的方式参加2006年亚音节的若干活动。

    而原告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认为,原告并不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所谓的补偿是原告只是同意与被告在2006年继续合作,如果被告选定了2006年亚音节的相关项目或活动,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而与支付2005年拖欠的70万元合作款无对等关系。  

                     法院判决,五高物业败诉

    法院最后认为,经对《备忘录》及相关事实的研判,所谓的“补偿”,原告主张的可能性显然要高于被告主张的可能性。即使将《备忘录》提及的“补偿”理解为被告可以在仅支付2005年剩余70万元合作款的基础上参加2006年亚音节若干项目及活动,但鉴于原告已在2006年多次通知被告参加2006年活动,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予答复,致补偿协议未能实际履行,由此只能视为被告放弃了2006年的补偿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自行负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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