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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擅变金卡打折条件被判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
作者:顾国增 发布时间:2007-07-26 09:53:07
认为餐厅未按金卡承诺折扣打折,为此王某将餐厅告上法庭。今天,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餐厅赔偿王390余元经济损失。
2005年4月23日,王某在某餐厅就餐时,餐厅向王某推荐贵宾积分卡,同时,出具载有“一年内消费积分满3000元,凭积分卡可换取餐厅一张年度8.8折金卡;办理积分卡每张需交50元押金;如同意餐厅贵宾积分卡上的各项约定,请签名认可”等内容的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书。王某看后与餐厅均在该使用说明上签章、签字认可。2005年4月23日至2006年3月19日期间,王某在餐厅消费超过3000元。2006年3月20日,王某到餐厅处就餐时办理了该餐厅贵宾金卡。该卡背面注明:“结帐可享受全单8.8折优惠(酒水、烤鸭、海鲜除外)”。当日,王某餐费共计316元,其中不打折餐费223元,打折餐费93元,打折餐费共扣掉11.16元。王某对餐厅未按照《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的约定对全单8.8折进行优惠的行为提出异议,亦不认可餐厅贵宾金卡内容,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2006年5月,王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向餐厅询问原因,餐厅解释为当晚发放的金卡后面已明确酒水、烤鸭、海鲜不享受打折。自己提出餐厅当时介绍优惠项目时未说明情况,要求餐厅兑现此前的8.8折承诺。同时,认为餐厅行为明显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故要求餐厅公开赔礼道歉,退还押金50元并赔偿6608元。 餐厅辩称,王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王诉讼请求。推销金卡时,已把金卡的相关事项告知了王,且全国餐饮业没有一家餐厅是所有内容都打8.8折。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餐厅与王签订的《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属于饮食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的约定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王某按约定,在一年内消费积分满3000元后,申请领取一张年度8.8折金卡。该金卡对全单8.8折优惠进行了变更,增加了酒水、烤鸭、海鲜除外的条件。该金卡系餐厅印制,其内容不符合王某与餐厅关于《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的约定,且王某未在该金卡上签字认可,亦未再使用过该金卡,该金卡的内容并非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未对该金卡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故该金卡对双方当事人不具约束力。王某收到该金卡后,当日消费316元。餐厅未按《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约定,对王某当日消费的全单进行8.8折优惠,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王某已于2005年4月23日至2006年3月20日期间,接受了餐厅提供的3000元饮食服务,故要求餐厅双倍返还已付餐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并酌定王某在餐厅实际消费的3316元按8.8折优惠,作为餐厅向王某的违约赔偿金。王某主张餐厅退还50元押金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收据,该请求无证据证明,予以驳回。王某要求餐厅公开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结案释法: 本案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与餐厅为王某办理的贵宾金卡是何关系?二是餐厅的违约行为已构成侵权,经济数额的赔偿如何确定? (一)《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与餐厅为王办理的贵宾金卡是何关系?是否构成侵权? 餐厅与王某签订的《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有餐厅的签章和餐厅工作人员的签字;王某亦认可其在该说明上的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说明属于有效的饮食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王某按照说明履行了满3000元的饮食消费义务后,餐厅应按该说明向王某提供贵宾金卡。贵宾金卡应是《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的履行结果,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的情况下,约定与履行结果应该是一致,但餐厅向王某发放贵宾金卡时,该贵宾金卡限定的打折范围不包括海鲜、酒水等,违背了《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全单8.8折优惠的约定,故餐厅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和侵权,应对王承担赔偿责任。 (二)餐厅的违约行为,对王某的财产权构成侵害,如何确定该财产损害赔偿的经济数额的赔偿 王某要求餐厅双倍赔偿其于2005年4月23日至2006年3月20日期间的餐饮消费,因王某在此期间,接受了餐厅提供的3316元的饮食服务,且餐厅的菜价不高,王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全额支持,应将王某在餐厅实际消费的3316元,按照《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全单8.8折优惠的约定,对王某在餐厅实际消费的3316元进行8.8折优惠,更为公平。餐厅违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情形,应对王某进行相应赔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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