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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家奥特莱斯强行清场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7-08-06 16:29:53


    爱家奥特莱斯商城有限公司强行拆除商户经营的摊位进行清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耿某将商城告上法庭。今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审结了此案,判决解除原告耿某与被告北京爱家奥特莱斯商城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返还给原告营业款22459.85元和装修押金2000元;原告耿某给付被告物业费1000.8元并支付利息、水费210元。

    原告耿某曾以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北京丽泽久旭餐厅的名义与北京爱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北京亚奥世贸商城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7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1号爱家国际商贸城七层美食城某号商铺用做经营场地。承租期限自2005年5月27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原告耿某按被告的要求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交纳了协议定金6588元。耿某实际经营至2006年1月27日,被告于2006年2月19日强行对7层清场,且没有进行清算。后原告耿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协议定金等费用。被告承认其于2006年2月19日对七层美食城强行进行了清场,没有进行清算,认为租赁合同到此时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耿某与爱家公司均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法院准予。爱家公司对耿某要求其返还的营业款不认可,但其也没有向法院说明营业款收取方法,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营业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耿某称爱家公司没有办理商城7层美食城的卫生许可,导致其无法正常营业,但耿某作为经营食品的商户应当知晓经营食品需办理卫生许可却未核实爱家公司有无卫生许可,现耿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耿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耿某交纳租金至2005年11月,实际营业至2006年1月27日。耿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属于违约。耿某交纳的协议定金依合同约定已转化为保证金。而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爱家公司在租户不交纳租金的情况下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因此耿某要求被告退还协议定金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爱家公司认可曾收取了耿某装修押金,在双方解除合同后,爱家公司没有理由继续扣留该款,应当退还。

    爱家公司反诉要求耿某给付拖欠的租金,但此请求距离爱家公司清场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一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但耿某所欠的物业费应当给付爱家公司。双方对耿某已交费用的期限有争议,由于被告作为主张租金及物业费的一方,未向法院提供能够显示交费期间的单据,故法院以耿某陈述的开业时间为准来计算其未交费的期间,即耿某未交费的期间应从2005年11月27日至2006年2月19日。经计算,耿某在此期间的物业费为1008元,若根据双方的约定“不按时交费则支付租金的1%的滞纳金”,滞纳金显然过高,由法院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爱家公司于2006年2月19日对7层美食城强行清场,未与耿某对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其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爱家公司承担,现爱家公司反诉要求耿某给付拖欠水费,除了耿某承认的一张单据外,法院均无法支持。鉴于租金费用法院未予支持,故爱家公司基于此等费用要求的滞纳金法院亦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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