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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陌生人QQ交易起争议 聊天记录作索赔依据
作者:戴怡婷   发布时间:2007-08-09 08:30:27


    郝先生通过QQ从黄先生处购得GOLF车前灯一对,然而货物寄到,却发现质量问题。郝先生将黄先生诉至法院。 8月8日,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郝先生诉称,今年2月左右在网上结识了网友被告黄先生。黄先生称有一对GOLF车前灯出卖,而郝先生恰好需要车前灯,因此双方在邮件及QQ聊天中提及此事,达成买卖协议。后原告汇款至被告黄先生,并通过汇款凭证了解到黄先生的名字。原告收到寄来的大灯后,发现灯脚断裂。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并应黄先生地要求将一对车灯寄还以证明损害的存在。但两人没有达成解决方案。故而原告郝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赔偿购买大灯的费用及寄还大灯的运费,并赔偿损失共计七千余元。原告郝先生提供了QQ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作为证据。

    被告黄先生则辩称,自己寄出的一对车前灯是完好无损的,并没有像郝先生所说有一只灯脚损坏。而现在郝先生寄回的大灯则所有的灯脚都出现坏损。故而黄先生认为郝先生寄回的大灯并不是自己原来的那一对。故而不同意郝先生的诉讼请求。黄先生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后经调解,由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赔偿费用并缴纳了诉讼费共计六百余元,双方至此达成了调解协议。

    提示:

    网络购物纠纷存在特有之处:

    1、难以证明合同有效成立,本案原告仅提供了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买卖合同。

    2、难以保存证据,双方对本案标的物的毁损情况各执一词,都没有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

    3、存在交付方式上特殊性。网络购物通常通过邮寄方式,而对于易碎物品,其风险很大。

    避免网络购物纠纷的攻略:

    1、尽量通过淘宝网等网上购物等网络平台或者采用支宝等较为稳妥的交付形式,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要慎重选择产品的包装方式和交付方式。对于易碎物品避免邮寄,或者事先约定风险承担范围。

    3、达成买卖合同之前,买方应当通过照片或者样品说明等方式标明产品的质量状况。对于特定物的交易买方应当在买卖前确定特定物品的外观状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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