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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两月后伤情确诊 被撞人要求撤销调解协议
作者:吴艳燕   发布时间:2007-08-15 15:35:56


    孙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本以为伤情并无大碍,不料却在时隔2个月后被确诊韧带损伤,需手术修复。由于事发当天,孙某已和对方当事人詹某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诊断结果和额外支付的医疗费,孙某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原协议的诉讼。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孙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2005年12月7日傍晚,孙某骑自行车在上海市江宁路、海防路口与詹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致使孙某倒地受伤。孙某随后被送往医院就诊,检查中未发现有任何内伤。

    当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孙、詹二人随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詹某一次性赔偿孙某人民币2298.90元。

    时隔两个月,孙某感觉伤情未好转,于是再次前往医院,而这一次的检查结果却显示孙的右膝半月板、前交叉韧带损伤,需入院进行手术。

    在经过一个月的入院治疗后,孙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他和詹某在事发当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孙的诉讼请求。

    詹某不服,认为孙某在事故发生2个多月后才诊断出韧带损伤,这期间并不能排除其他因素介入,故上诉要求维持原调解协议内容。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后,孙某被确诊事故发生当日未诊及的损伤,且该损伤程度明显重于原诊断结果;同时,经相关部门鉴定,并未排除该损伤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所作的撤销调解协议判决并无不当。詹某虽对孙的伤情有所异议,但经补充鉴定,其主张不能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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