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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溜冰不慎摔伤 溜冰场未提供头盔被判赔偿
作者:赵霞   发布时间:2007-08-17 15:20:46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辛女士诉北京新潮流体育活动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7年2月10日,辛女士带领其同事的孩子(未成年人)购买门票进入新潮流公司经营的新潮流滚轴溜冰大世界进行溜冰。辛女士在滚轴溜冰过程中未穿戴头盔、护膝、护腕等防护器具,后在滑行过程中不慎摔倒后昏迷。新潮流公司工作人员将辛女士抬出溜冰场地,但未进行现场救治或及时联系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此后,与辛女士同去的孩子与辛女士单位联系,其同事到场将辛女士送至海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外伤性珠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故辛女士起诉新潮流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辛女士购票进入新潮流公司经营的滚轴溜冰场溜冰,鉴于滚轴溜冰即轮滑系属具有较大危险性、对专业性及技术性均要求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新潮流公司作为该项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者,不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亦有义务对该项运动所具有的风险性对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生伤害的,新潮流公司亦应当全力、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治,以减轻损害的后果。

    本案中,辛女士的摔伤虽系自己在滑行中不慎造成,但其伤情发生在头部,如穿戴头盔等防护用具,无疑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的程度,轮滑系属危险性较大的运动项目,而新潮流公司未在运动场地内以明显方式告知或警示消费者上述运动所存在的危险性以及要求或建议运动参与者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辛女士的随行者为未成年人,新潮流公司在伤害发生后,辛女士无力自行救助的情形下,未及时为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导致辛女士在同事赶到现场后方才入院就诊,对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同时轮滑如同大部分运动形式,本身即存在一定危险性。辛女士本人,作为自称熟练掌握轮滑技术的成年人,亦应知悉从事该项运动所存在的风险,并以在运动过程中小心谨慎、穿戴相应防护用具等方式尽量避免伤害的发生,其在滑行中不慎摔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存在其他致害原因,故应认定上述损害的发生系辛女士个人原因以及运动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所致,辛女士对此亦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情形,酌情判定新潮流公司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赔偿辛女士的医疗费及住院卫生用具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7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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