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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刹车诱发精神分裂症 天津一学生告公交公司获赔
作者: 张晓敏 徐德利 发布时间:2007-08-24 10:10:52
一名女学生在乘坐公交车上学途中,因司机紧急刹车而受到惊吓,以致引发精神分裂症。由此,学生将司机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记者8月23日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学生损失3万余元。 2005年5月17日早7时许,中学生小丽乘坐公交车到学校上课。途中,司机李某在行车时突然紧急刹车,造成车内乘客混乱,一名孕妇因此被碰,身体感觉不适而与司机进行交涉。随后小丽随公交车一起将孕妇送往附近医院。在民警赶赴现场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小丽表现异常,无法再去学校上课,民警便通知其父母赶至现场,并用警车将小丽送到医院检查。回家后,小丽病情加重,出现胡言乱语的情况,转天又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青春型分裂症。后据小丽称,她目睹此事后受到强烈刺激,出现精神恍惚、言语不清的症状。小丽的父母认为,小丽的病情是司机李某的突然刹车行为引起的,在父母支持下,小丽将司机及其所在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公交公司表示不同意小丽的诉讼请求,并认为鉴于天津的道路交通状况,司机刹车是正常的。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书,结论为:原告小丽遭受惊吓为其发病的诱发因素之一。随即,原告又提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9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按照相关服务标准,有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服务的义务。行车途中,司机李某在履行驾驶职务时的紧急刹车行为致小丽受到惊吓,此为小丽发生精神分裂疾病的诱发因素之一。因此,公交公司应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责任比例以30%为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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