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律所违反法律服务合同义务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李 军   发布时间:2007-09-06 16:34:04


    北京市民赵某因为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前往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服务,并与该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由该所委派工作人员代理自己的官司。没想到,支付了代理费和诉讼费的赵某却连自己的案件如何审理的都不知道,直至案件已经撤诉,自己仍然被蒙在鼓里。为此,赵某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日前对这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以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服务合同义务为由,终审判令该律师事务所返还赵某代理费1300元、案款6430元以及诉讼费退费136元。

    2005年8月8日,赵某因为一起欠款纠纷前往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并最终与该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由该所接受赵某的委托,作为赵某与付某某欠款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并约定如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将退还全部代理费。当日,赵某按照司法局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代理费1300元。

    2005年9月7日,赵某向自称为该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主任的陈某某支付了诉讼费270元,但陈某某的诉讼费收据上未加盖公章。同日,赵某还将付某某的欠条一张交给陈某某。

    2005年11月15日,陈某某以赵某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并交纳了267元诉讼费。2005年12月15日,陈某某再次以上述身份代理赵某参加开庭。2006月2月13日,陈某某以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称:对方当事人已给付了欠款后申请撤诉,法院准予其撤诉后退还了133元的诉讼费用。诉讼结束后,陈某某及律师事务所均未将诉讼结果告知赵某。

    赵某得知案件审理结果后,立即找陈某某核实情况。现陈某某下落不明,而律师事务所否认陈某某为自己的工作人员及曾代理过赵某的案件,有关案款及诉讼费退费亦未给付赵某。

    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律师代理费1300元、诉讼费270元及案款6430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约定赵某应付的代理费为1300元,该协议未指定委派律师。当日,赵某收到服务费收据1张,金额亦为1300元。后有陈某某以该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主任的身份代赵某向法院起诉,并参加了庭审。故法院认定,律师事务所在收取了代理费并参加了诉讼后,不但拒绝将诉讼结果及法院所退还的诉讼费用告知及返还赵某,且占有当事人的案款,已严重的违反了诉讼代理协议及职业道德,侵害了委托人权利,故对赵某要求解除该协议并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