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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无证承揽工程施工中丧命 家属获赔8万
作者:简永根 简鹏程    发布时间:2007-09-12 10:09:31


    农民张润根没有任何证件却私下与人签订《建房协议书》,结果在施工中因机械失灵而亡命工地。9月11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承揽合同损害赔偿纠纷,判决彭才庆、彭竹根、彭秋根等七被告赔偿死者张润根家属共计人民币79561.8元。

    张润根原系农民,全家常年租住于城里,靠张润根四处作点建筑包工活维持生计。2005年12月25日,张润根在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七被告签订一份《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张润根承建七被告共建的一栋六个单元七层楼的住宅房屋(其中彭竹根和彭秋根合建一个单元),由七被告提供材料,张润根自带机械设备(升降机、搅拌机、平板等)。协议签订后,张润根便开始组织人员施工。房屋桩基工程完工后,七被告为升降机安装的位置等问题产生矛盾,张润根在与七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改用吊机上下运输材料,且没有请专人,一般由其自行操作吊机。

    今年2月7日,张润根操作吊机将材料往上运输准备粉刷外墙时,吊机在半空失灵,张润根随吊机一起摔至地面,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润根的家属将七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七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计人民币305205.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七被告与张润根签订的《建房协议书》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由于张润根不具备建筑资质,却承揽七被告的建筑工程,并且在没有吊机操作证的情况下操作吊机发生意外致使其本人死亡,对此张润根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七被告在没有审查张润根是否具备建筑资质就将房屋工程交其承建,选任上存在过错。另外,在协议约定使用升降机的前提下,七被告为升降机的安装位置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迫使张润根改用吊机,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工程安全系数,故七被告对张润根的死亡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彭竹根和彭秋根合建一个单元,其余五被告各建一个单元,因此七被告应当按其各自建设的工程量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请及法律规定,支持了家属赔偿要求中的265205.52元中的30%,作出了最终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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