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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花仙子”私用女客浴巾照一审被判赔2万
作者:文刚   发布时间:2007-09-17 13:46:03


    “海口花仙子美容有限公司 (下称花仙子)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私自将我裹着浴巾的照片拿去作宣传,给我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卢小姐因此要求花仙子及其5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万元。日前,一审法院支持了卢小姐的部分诉求,判令花仙子海秀分店、昌茂分店各赔偿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花仙子与海口一报社签订广告协议,由其提供样稿,在报纸上作广告。同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花仙子在报纸上的广告使用了卢小姐裸裹着浴巾的照片。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昌茂分店、海秀分店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卢小姐的肖像权。尽管被告否定,但没有举出相反证据,其抗辩理由不成立。至于其他4家公司,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一审判处花仙子海秀分店、昌茂分店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损失1万元。

    一审宣判后,花仙子和卢小姐均提起上诉。花仙子认为,一审法院仅凭印有他们名称的宣传单的一份间接证据,便推理其使用了卢小姐的肖像,构成侵权,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卢小姐则要求花仙子其他4家公司也应各赔偿1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300字以上赔礼道歉书。



来源: 新华网-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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