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自动储物柜中物品丢失 消费者告家乐福超市赔偿
作者:韦悦   发布时间:2007-09-21 10:17:48


    消费者在家乐福购物时,将物品寄存在自动储物柜,但购物后却发现自己的物品丢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消费者王小姐起诉家乐福公司的保管合同案件。

    今年18岁的王小姐诉称,2007年8月9日18时30分左右,原告前往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采购物品,将包裹寄存在自动储物柜06柜19箱内,待19时30分左右购物结束提取寄存物品时发现密码失效,无法取出物品。原告立即向储物柜负责人求助,负责人请来保安部门李先生,经签字后准备采取措施打开。此时另外一名顾客将此储物柜打开,但里面是该顾客本人物品,原告所存放物品已丢失。随后,负责人打开相邻19号箱仍无原告物品,于是到保安部门调出录象。从录象资料可以看到,原告拎着包和一个朋友18点38分进入超市寄存区,但由于摄像头被立柱影响形成监控盲区没有看到存放过程,也没有看到所存放包裹被盗过程,但可以看到原告没有带包离开存储柜区的影像。原告和负责人立即报案,警察赶到现场后到保安部门查看了影像资料并且打开了其他所有储物柜进行检查,仍未发现原告物品。

    原告认为,原告到被告处购物,与被告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为防止其商品被窃,提供储物柜,要求购物者存包。被告有义务保障购物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被告并未尽到其安全监管义务,造成原告物品丢失,被告对原告物品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家乐福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