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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检查缺项延误早期治疗 患癌妇女获精神赔偿
作者:鸿雁 云坤   发布时间:2007-09-28 11:34:14


    医生常规检查缺项,导致患者没有得到早期治疗,患者为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今天上午,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医疗纠纷案,对患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当地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其精神抚慰金6588元,鉴定及打印费702.30元,同时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及后期治疗等费的80%,即20590.98元。

    2005年11月30日,患者陶女士因月经量过多、经期延长半年,伴头昏、乏力三天而入住陆良县某医院(以下某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子宫多发性肌瘤和失血性贫血。后经术前准备,某医院于同年12月1日为陶女士施行子宫次全切除术。陶女士出院后,一直感觉下腹部疼痛并逐渐加重,随后两次到某医院B超检查。2006年2月22日,陶女士到云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宫颈低中分化鳞癌Ⅱb期 ,病检结果为(宫颈)鳞癌(顷向中-低分化)。为此,陶女士及亲属以陆良某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有异议为由,向县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经县卫生局委托,曲靖医学会鉴定认为陶女士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陶女士及亲属对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委托鉴定申请。县卫生局另委托云南省医学会进行鉴定。2006年11月1日,云南省医学会以陆良某医院在为陶女士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未进行常规专科检查,并且选择保留宫颈的手术方式缺乏依据为由认定陶女士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2007年3月3日,经司法鉴定认为:某医院的过失延误了陶女士的宫颈癌病情的早期治疗,根据临床医学知识,癌症越早治疗,预后越好,能够提高患者的5年存活率。

    法庭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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