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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转让楼前道路 居民依物权法告其赔偿
作者:李林   发布时间:2007-10-09 10:53:24


    10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业主——65岁的张先生和70岁的于先生,依据刚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直接承担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业主对安华西里某楼地下物业管理用房的法定共有权和管理权,并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

    据原告起诉称,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作为业主对安华西里某楼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且该楼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依法属业主共有。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产权单位和居委会同意,私下将该楼的共有设备层和楼前道路转让给他人经营旅馆和商业,给居民和小区治安、卫生带来极大危害,故诉请法院依法确认业主对安华西里某楼地下物业管理用房的法定共有权和管理权,并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

  目前,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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