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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的真正权属是谁?
作者:帅和水   发布时间:2013-09-04 13:23:00


    【案情】

    丁某与应某系夫妻,俩人育有一子现年17周岁。7年前,丁某与应某购置了一套125平米的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儿子丁某某的姓名。现应某起诉至法院要与丁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丁某某名下的房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同意将产权登记在小孩名下,其行为系法律上的赠与,故该套房产属于小孩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依法分割该房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同意将产权登记在小孩名下,其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赠与,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虽产权登记在小孩名下,但小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人,其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产权人,实质意义上的产权人应是夫妻二人,故对该房产夫妻应该依法分割。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非单方法律行为。它也是一种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只要受赠人表示“承诺”即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赠与行为不能成立,因此它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结合本案来看,夫妻双方同意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孩名下之时,小孩仅10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赠与行为的成立又得以受赠人表示“承诺”为要件。因此,对于赠与民事法律行为,尤其赠与房屋这类重大经济财产,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即本案的夫妻双方来代理。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了,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都是相同的,这赠与能否成立呢?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成年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虽然夫妻双方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时候将小孩的名字登记在册,但是根据嗣后夫妻双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房产的案情来看,夫妻双方是没有赠与那个意思表示的。故在此种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都是相同的特殊赠与的情况的下,该赠与不能成立。

    二、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小孩名下,但是小孩确定是房屋真正的产权人吗?答案是否定的。不动产登记具有登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但由于各种原因,登记的权利人也可能并不是真正的实际权利人。依不动产登记簿确定的物权的归属,实际上只是一种权利的推定,既然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一旦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登记发生错误,就应当推翻登记来重新确定物权的归属。结合本案案情来看,小孩名下的房产实际上是由小孩的父母花钱共同出资购买的,夫妻二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比如购房合同书、发票等证据证明夫妻二人对该房屋产权享有合法的依据,小孩对该房屋并未做出任何的贡献,同时,本案中的赠与行为又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中登记在小孩名下的房产不是小孩的,而应该认定为属于丁某与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赠与行为不成立。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虽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孩名下,但小孩并非真正产权人,其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产权人,实质意义上的产权人应是夫妻二人,故对该房产夫妻应该依法分割。在此,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对此类案件,承办法官应该审慎些,认真分析案情,不能简单形式化的只看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形式效力,更应该认真把握真实物权,让真正物权人享受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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