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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不理赔 被保险人依法维权
作者:李 娟 发布时间:2007-10-10 08:58:51
10月8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张某车辆保险理赔款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10日,张某将一辆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莒县分公司处投保,保险期自2006年9月11日起至2007年9月10日止,并约定汽车损失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5%至20%。同年11月13日,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莒县城阳南路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为此支出各项费用近5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赔。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被告应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鉴于张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保险理赔款中的车辆修理费应扣除20%免赔部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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