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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致工人受伤 "黑厂"赔偿不得低于工伤险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7-10-15 10:04:51


    2007年初,小杨来到徐州打工,但由于自己没有技术特长,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工作,最后不得不到一家地下工厂打工。4月25日,小杨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了左手致残,可老板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就不管不问了。小杨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地下工厂的老板却称工厂是未经工商登记的“黑工厂”,不可能让小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07年6月,小杨一气之下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则以工厂未经工商登记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小杨不服向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10月11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决该工厂给付小杨一次性赔偿金30000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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