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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教师领完噪音补偿费后告小区夜间施工扰民败诉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7-10-17 08:58:17


    中学退休教师李老师因不堪住所附近小区施工地夜间施工的噪声骚扰,将小区开发商北京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丰公司)和承建单位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集团)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按国家规定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1万元以上。10月16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李老师的诉讼请求被法院终审驳回。

    2007年3月,李老师向法院起诉称,因被告施工扰民,其先后与区建委、市建委交涉无果。从2004年10月1日,泽丰公司鹏达集团承建的海淀区颐慧佳园B区12幢楼先后开工,工地与李老师家一墙之隔,噪声极大,吵得人无法休息。30多名退休老人多次找施工方交涉,但仍无法改变情况。出于无奈,李老师于2005年8月17日被迫从居住地搬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1日,泽丰公司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北京市海淀区善家坟地区对东翠路住宅小区B2、3、4号住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为鹏达集团。2005年7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给泽丰公司和鹏达集团发放了颐慧佳园B区1号—11号楼的《夜间施工证》,批准夜间施工的时间为2005年7月15日至2005年9月29日。2005年8月29日,北京市盲人学校与泽丰公司签订委托书,泽丰公司委托北京市盲人学校代办颐慧佳园B区工程扰民费的发放及有关手续,并将扰民费17280元交付给北京市盲人学校。之后,北京市盲人学校分别与其学校宿舍的住户签订《夜间施工扰民补偿协议》,并按每户每月60元的标准向各住户发放了6个月的施工扰民费360元。李老师家的邻居刘某代收了上述施工扰民费,李老师的妻子王某在《夜间施工扰民补偿协议》上签字。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具体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对违反该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建设单位应当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

    泽丰公司作为颐慧佳园B区的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同时,泽丰公司委托北京市盲人学校对包括李老师家在内的附近居民给予了补偿,并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故李老师要求泽丰公司和鹏达集团给付其补偿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老师要求泽丰公司和鹏达集团向其赔礼道歉,并按国家规定赔偿其1万元以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李老师有证据证明泽丰公司和鹏达集团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或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责令改正及进行相关处理。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李老师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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