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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仪未必测谎 法官依据证明力大小秉公断案
作者:曹士平 章书平   发布时间:2007-10-26 09:31:11


    法庭上,原告出示欠条证明被告欠其8万元加工费,被告则出示六位证人证言证明其与原告已结清账款。一时间真假难以分辨。于是,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出要求对对方进行测谎的申请,测试结论认为原告在说谎,被告陈述真实。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根据证据效力规则没有采纳测谎结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近日,该案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原告作出部分让步。

    原告肖喜(化名)向姜堰法院起诉称:自2004年5月始,原告为被告加工羊毛衫,同年10月22日双方经结账,被告计欠原告加工费8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随后原告继续为被告加工羊毛衫。2005年底原告向被告追要加工费时,被告仅支付了2004年10月22日结帐后的加工费,对于2004年5月至10月22日间的加工费8万元却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8万元。

    被告高尔强(化名)则辩解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诉称被告仅支付了2004年10月22日结帐后的加工费,而未支付此前的加工费,显然违背常理及事实,该加工费实际已全部结清。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被告高尔强向姜堰法院申请要求对原告肖喜进行测谎测定,用以证明所欠原告8万元已给付,原告肖喜进行了虚假陈述。同时,原告亦要求对被告进行同样测试。经法院委托,2007年1月19日,具有国家资质的某心理测试中心作出心理测试报告书,认为“心理测试结果与被告高尔强的陈述一致,与原告肖喜的陈述不一致,故原告肖喜在说谎,欠条中的8万元钱已分次给付给肖喜,2006年1月27日结帐时所说‘帐已全部结清’是包含8万元在内的帐目全部结清”。经质证,原告代理律师对该报告书测试结论有异议,认为该测试结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PGA—2000型多道心理测试结论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另一方面,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不能排除测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误差。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运用PGA—2000型多道心理测试结论帮助审查、判断相关联的证据,但不能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直接使用。综合双方的举证,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加工费8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该欠条属于直接证据;而被告高尔强称该8万元已给付,虽有六位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但这六份证人证言均属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高尔强给付原告李晓喜加工费8万元。

    被告高尔强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泰州中院撤销原判,驳回原告李晓喜的诉讼请求。近日,经泰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高尔强给付肖喜加工款3.5万元,该款于调解书签收之日给付1万元,余款2.5万元在今年底前付清。如不按期给付,高尔强则有权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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