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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15万欠条却称借款10万 无证据难获法院支持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11-05 16:50:03


    借条写了15万元,却声称只拿到10万。顾先生据此理由在借期届到时迟迟不愿还款而被借款人邹小姐告上法庭。11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顾先生归还借款15万元并自2007年5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今年2月9日,顾先生向邹小姐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5万元,期限为2月9日至5月8日三个月。当天,顾先生以名下的闵行区平阳路上的一套房屋为此借款作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顾先生未能按约归还借款,邹小姐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庭要求顾先生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5万元计自2007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借款利息。

    邹小姐说称是通过中间人向向周先生出借了15万元。将15万元钱交于中间人,再通过中间人将钱转交于顾先生,但借款期限届满后,顾先生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

    顾先生的理由是,当时通过中间人向邹小姐借款,谈好借款10万元,3个月利息5万元,所以才会立下借条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其实,中间人交于自己的只有10万元。故认为真正的借款只有10万元,另外5万元的钱存有诈骗性质,一定要去找中间人解决。虽然的确借过钱,但是上当受骗的,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邹小姐要求返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借条上并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顾先生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还款,其行为显属不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邹小姐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邹小姐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逾期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顾先生辩称其只收到借款10万元且向邹小姐借款15万元是上当受骗的,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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