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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宜章县一政府助理调研员受贿被判刑
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07-11-07 08:57:41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揽工程大开方便之门,收受他人贿赂35000元。日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金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对其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金文于1979年10月参加工作,历任乡团委书记、副乡长、乡长、乡党委书记等职,1996年8月任宜章县水利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全盘工作,并主管人事和财务工作,2003年11月任宜章县人民政府助理调研员。被告人李金文在担任宜章县水利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在为他人承揽工程方面和工程拨款方面收受贿赂款人民币35000元。

    1997年春节前一天,行贿人文四清为了承揽建设宜章县水利局住宅楼工程,希望被告人李金文从中帮忙,在被告人李金文的住所送给被告人李金文现金人民币1万元。随后文四清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建了该工程项目。

    1998年春节前一天,行贿人文四清为想继续在该局承揽基建工程,在被告人李金文的住所内送给被告人李金文现金人民币5000元。

    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文四清想在工程拨款方面得到被告人李金文的关照,在被告人李金文的住所送给被告人李金文现金5000元。

    2003年,宜章县水利局在该县建设沙子坳电站,行贿人李志彪想承揽该工程,遂通过熟人找到被告人李金文,在莽山的一家招待所内送给被告人李金文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金文收受了该款后,将该电站工程交予李志彪承建。此后李志彪还承建了宜章县水利局笆篱水厂的基建工程,李志彪为在工程拨款方面得到被告人李金文的关照,于2004年元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李金文乘座的轿车内送给被告人李金文现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金文在郴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找其谈话期间,主动地向纪检部门如实地供述了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并积极向纪检和侦查机关退清了其所得人全部赃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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