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中铁建设集团一项目经理受贿8万被判刑2年
作者:张鹏   发布时间:2007-11-12 13:17:55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赵孝礼受贿一案。该案系《刑法》罪名最新修订后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定罪处罚的案件。

    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间,赵孝礼利用担任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财智大厦”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索要或收取他人钱财及回扣共计人民币8万元。

    2003年4月,被告人赵孝礼在其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家中收受江苏华鹏集团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经理师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并于同年6月1日代表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鹏集团所属的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定,购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50.46万余元的低压配电箱。

    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间,被告人赵孝礼以加快结算工程款为条件,向分包“财智大厦”防水工程的河南润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某要求让利(数额不低于工程款的5%)。后龚某于2003年11月及2004年5月在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财智大厦”第33项目部经理办公室内分别送给被告人赵孝礼人民币2万元和3万元。

    2006年8月18日,被告人赵孝礼以提前返还4万元的维修保证金为条件,向分包“财智大厦”防水工程的河南润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龚某对此应允后向检察机关举报此事。2006年8月28日,被告人赵孝礼按照约定在北京市西五环京原路口与龚某见面并收取了他交来的2万元人民币现金后,交给龚某金额为4万元人民币的支票1张,其准备离开现场时,被事先接到举报并在此监控侦查人员抓获,其收取的人民币2万元及随身携带的人民币4万元亦被起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孝礼的家属替其退缴赃款人民币4万元,以上款项现扣押在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孝礼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孝礼犯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但鉴于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类犯罪的罪名予以变更,故被告人赵孝礼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赵孝礼及其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法院在对其量刑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孝礼有期徒刑2年;在案扣押的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孝礼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