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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下属企业一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受贿62万被判11年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7-11-15 13:23:06


    近日,首钢下属企业一高管贾方利,因受贿62万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贾方利系原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党委书记助理兼首源一线材厂劳务工作站总支书记。在1996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贾方利担任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供应科科长,他利用主管生产物资采购的职务便利,分七次非法收受一轴承厂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8万元;分四次非法收受另外一轴承公司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分两次非法收受一橡胶制品公司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共计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人民币62万元,并为上述供应商在物资供应和货款结算中提供便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方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贾方利表示认罪,他说自己通过工作认识的供货商,他们看中了自己手中的权利,可以结款上提供便利。

    贾方利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犯受贿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良好,其从归案后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这些都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且受贿所得已经退还。并指出贾方利的犯罪都是1996年到1998年担任供应科科长期间发生的,贾方利在工厂工作20多年,工作尽职尽责,其在担任供应科长期间也有良好业绩,其对厂里的贡献是非常大的,其受贿并没有给厂里造成损失,希望能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方利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方利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方利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贾方利能够积极退赃,自愿认罪,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认定被告人贾方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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