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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两腿长度相差6cm 病历记载不详医院被判担责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7-11-15 13:47:34


    因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自己左右腿长度相差6厘米,患者丁先生将某医院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丁先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万元。

    2000年5月,丁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右小腿肿痛、活动障碍到医院就诊。经医院给予理疗及消肿治疗后,住院三周出院。2001年4月,丁先生因腿伤又陆续在该医院住院三次经数次手术,丁先生出院时仍有小腿创面不愈,胫骨髓炎(右)未愈,且出现右腿比左腿短6cm的后果。经医院所在区医学会技术鉴定,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6年7月,丁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8万余元。一审期间,法院又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案件进行过错鉴定,结论为医院虽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与丁先生的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丁先生诉讼请求后,丁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法官在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发现由于医院在患者病历中的记载不详,使有些诊疗行为的正确与否无从判断。虽这些过错与丁先生目前状况并无因果关系,但丁先生先后四次入院客观上增加了其治疗时间及医疗费用,加重了其痛苦,故应酌情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适当的医药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二中院还针对丁先生身体残疾无生活来源的特殊情况,为其免了诉讼费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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