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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准妈妈替腹中胎儿索要抚养费 非适格主体被驳回
作者:赵华   发布时间:2007-11-29 10:14:56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夫在车祸中丧命,留下已有5个月身孕的“妻子”。准妈妈能否代腹中胎儿向肇事车方索赔抚养费?11月2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准妈妈秦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20日19时许,高某驾驶一辆满载煤炭的大货车从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往分水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孙家镇亭子垭下坡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魏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剐蹭,时年22岁的魏某被货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事发前,魏某已与不满20岁的秦某“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其“遗孀”秦某已有5个月的身孕。

    事发后,魏某的父母、秦某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同时,秦某以胎儿母亲的身份,诉请法院判令肇事方赔偿遗腹子抚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遗腹子抚养费19000余元,肇事方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认为,秦某以原告身份,诉请赔偿遗腹子抚养费,有悖于我国民法立法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的规定。因为秦某腹中“遗腹子”在一审法院受案时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秦某也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同时,法院告知秦某,可在胎儿出生后以婴儿的名义另行起诉,并以婴儿监护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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