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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明光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杨登克受贿获刑11年
作者:孙体玉 发布时间:2007-12-07 09:24:24
12月6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明光市原广播电视局局长杨登克受贿一案进行了宣判。杨登克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认为,1998年6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杨登克在担任明光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市广电局下属的广告中心贿送的人民币14.5万元和美金3000元。收受该局宿舍楼工程项目经理徐某贿送的人民币4.9万元。收受该局职工蔡某、周某、单某贿赂计9000元。以上总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0.3万元和美金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遂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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