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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告知义务致未婚女青年处女膜破裂 体检中心被判赔偿1万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7-12-07 10:59:50


    未婚女青年小红前往北京某体检中心进行健康体检,进行妇科检查时处女膜破裂。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诉上法庭。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体检中心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特定告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为由,终审判令体检中心赔偿小红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交通费三百元以及医疗费五十元。

    2006年9月3日上午,未婚女青年小红来到北京某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交纳体检费282元。体检的内容为内科、外科、眼科及妇科等项。在体检过程中,小红在导检册上“要求妇检”字样后签名,并进行了宫颈、盆腔等内容的妇科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体检中心使用了窥镜。

    上午体检结束后,小红发现下体有血迹,随即回到医院。因医生已下班,故在下午找到妇科医生,妇科医生对小红进行了检查,发现确有出血现象的发生。次日,体检中心工作人员陪同小红及其母亲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进行了检查,诊断为处女膜裂伤。

    小红表示,在进行妇科检查时,体检中心未告知其未婚女士进行妇科检查的内容和妇科检查的后果,导致将其处女膜弄破。体检中心则表示,依该院的规定,未婚女士要求检查妇科的,需有本人的签名。小红在导检册上“要求妇检”字样签名后进行妇科检查,表明小红是自愿要求进行妇科检查的,体检中心并无过错。

    小红与体检中心协商未果,遂将体检中心诉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体检中心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000余元及精神抚慰金70000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体检中心在明知小红为未婚女性的前提下,未就妇科检查的内容及后果进行说明,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特定告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并影响小红行使是否进行妇科检查的选择权。体检中心违反告知义务与小红处女膜裂伤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亦认为,小红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医学常识,以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其在导检册上“要求妇检”字样后签名,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鉴于小红为未婚青年女性,处女膜的破裂给其带来一定的精神创伤,对其日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一中院酌情判定体检中心赔偿小红部分妇科体检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35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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