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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聚德一分店拖欠酒业公司货款被诉 退还部分进店费
作者:陈岱 发布时间:2007-12-07 13:35:56
全聚德一家分店因为拖欠酒水的货款被北京某酒业公司告上了法院。在法庭上,双方又在当初进店费返还的问题上发生了分歧。最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2005年的10月,某酒业销售公司与全聚德一家分店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酒业公司供应“国浆酒系列”在该全聚德分店内销售。协议签订后,酒业公司向全聚德交付了5000元进店费,并将价值7311元的酒水送至餐厅销售。当时双方并未结货款。此后,全聚德仅结款48元,退货711元,尚拖欠6552元货款。于是酒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货款并返还5000元进店费。 在法庭上,全聚德辩称,饭店经营过程中签订的酒水合同一般都是代销合同,即由供货商提供各种品牌的酒水交由饭店代为销售,按照实际销售数量结款,且支付进店费也是行业习惯。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误签为买卖合同,实际是一种代销协议,故仅同意将未售出的酒水退还后按照实际售出的数量支付货款。 审理本案的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对当事双方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尽管行业惯例中酒水供货商和饭店经营者所签合同一般都为代销合同,但是本案中通过对合同文本的分析可以确定其为买卖合同,所以全聚德提出的合同性质的观点不能得到支持。其次酒业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没能主动与全聚德联系积极协商结款事宜。因此法官本着公平、诚信的观念和“案结事了”的调解原则,建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货款和进店费的分歧。最终,双方达成了退还全部余货和部分进店费的调解意见,取得了双方满意的良好结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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