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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代理人贪占10万元货款 厂家依法维权赢官司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07-12-13 09:34:12


    一金属制品厂负责加工床具,其业务代理人负责销售,本是和气生财,如今因一张承兑汇票打起官司。12月12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一审判决业务代理人归还金属制品厂货款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1日,被告李某以原告某金属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名义与日照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床具采购合同,总价款为115200元。2006年10月17日被告李某从购货方处领取了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金额为100000元。被告承兑取得该款后,并长期占为己有,原告金属制品厂多次索要无果,遂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李某声称:“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支出费用1745元,且与原告早就约定利润分成23000元。”但原告对此否认,且对承兑支出费用提出质疑,而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代理人签订采购合同、支取货款,双方形成了代理合同关系,被告的代理行为后果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原告承受。被告代理原告收取的货款,应当及时交付原告。由于被告未能尽到该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归还;被告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于被告主张其支付承兑费1745元及利润分成23000元,因未提供证据,也未提起反诉,且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五日内归还原告货款100000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随本金一并付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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