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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借”关系约定不明 法院判决连带清偿
作者:陈国利 发布时间:2007-12-13 16:30:17
12月13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在借条上署名的母女俩连带偿还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方某与王某系母女关系。2007年1月,两被告通过张某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07年2月底归还。借款人一栏署名方某、王某(代)。后因该款未能按期偿还,以致成诉。庭审中,方某对借款不持异议,被告王某辩称自己是代方某借款,不是借款人。 法院审理认为:借条中借款人王某后确有一“代”字,但该 “代”字可以有多种解释,如代写、代借、代拿等等,其含义并不明确。被告王某就其主张的代借关系应负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代借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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