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穿着拖鞋在医院摔伤,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金女士的诉讼请求。
金女士的丈夫在杨浦区的一家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6月1日,陪伴她丈夫的护工告诉金女士,她丈夫找她,让金女士快去。当时刚下过雨,金女士穿着拖鞋赶到医院的医技楼时摔倒在地,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而当时,医院已在医技楼铺设了防滑垫。事发后,金女士认为医院没有及时清除地面水渍,没有将防滑垫铺设到位,也没有设置任何防滑警示标志,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则认为已采取了防滑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且医院铺设的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滑地砖,是金女士当时穿着拖鞋急匆匆走进医技楼才会摔跤,不同意赔偿。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金女士于9月17日向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11095.2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在下雨时已在事发地铺设防滑垫,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进出医院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金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在天雨潮湿时,应预料到路面湿滑,谨慎行走,以避免人身受到伤害。现金女士在雨天穿拖鞋赶路,显然未足够注意自身安全。故她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金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