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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上吊身亡 敬老院护理不周赔偿万元
作者:李向阳 陈云福   发布时间:2008-01-07 14:21:11


    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睢宁某敬老院被判赔偿原告赵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万余元。

    原告赵某因事业繁忙,无暇照顾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遂于2007年5月14日,将母亲送到被告经营的敬老院,由被告进行护理。6月6日中午,被告安排其工作人员将赵某母亲带回宿舍内进行休息,并将宿舍门从外面锁上。半小时后,原告母亲在宿舍内自缢死亡。

    老人死后,赵某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以被告护理方式不当,导致原告母亲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为由,将敬老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母亲虽为八十多岁老人,但其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杀行为应有鉴别能力,其自己对自杀行为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护理原告母亲的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将房门锁上,方式不妥当,不利于对老年人进行护理,被告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忽,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但次要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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