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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童玩火烧人房 监护人担责连带赔
作者:周军   发布时间:2008-01-09 11:34:26


    三名幼童在玩耍过程中失火将他人房屋及房内财产烧毁。1月8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由被告陈梓桐监护人陈卫敏、被告陈子文监护人陈吉祥、被告缪伊建监护人缪细明连带赔偿两原告陈元根、李兰英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42620元。

   三被告均系学龄前儿童。2007年10月14日,两原告到村边自家农田割稻谷,家中无人看守。三被告聚集在原告家门前玩火,不慎将堆积在原告家老屋门前的干燥松树枝引燃,大火将原告家的多间瓦房及房内财物全部烧毁,经弋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2620元。事后,因赔偿问题经乡政府多次调解未果,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6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因疏忽大意,在共同玩耍过程中失火将两原告家房屋及房内大部分财物烧毁,给两原告造成相应的损害,对此,三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鉴于三被告系共同过失致两原告损失,故三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三被告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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