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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使命》一投资方起诉要撤回投资款80万被驳
作者:杜丽霞 发布时间:2008-01-15 15:10:18
目前各大电视台热播的40集电视据《特殊使命》,作为投资方之一的咸阳偏转集团公司与制作方因该剧制作及播出等诸多事项发生争议,投资方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撤回投资款,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驳回了投资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咸阳偏转集团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北方执信影视策划中心签订了《无名英雄》(后改名为《特殊使命》)的联合出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投资80万元用于该片的创作、编剧及拍摄等,双方还曾口头约定该剧2001年在中央台播出,作为建党八十周年献礼。此后,原告支付了投资款,但被告没有按约定编写剧本、拍摄,致使播出时间一直拖延,并且该电视剧因中央台的投资,由原定20集变成了40集,原告的权利无法保障。原告曾发函至被告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一直未返还80万元投资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北京北方执信影视策划中心辩称,第一,《特殊使命》是主旋律电视剧,国家管理非常谨慎,2006年取得了国家广电总局的许可证才开始拍摄。第二,与中央台的合作已经书面告知原告,虽没有在2001年播出,但原告起诉时该剧已经送交中央台审查,正在履行各项程序。目前现该剧已被中央及地方各电视台热播。第三,电视剧由20集该为40集,被告另寻找投资的行为,都是对原告利益的更好的保障。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电视剧制作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不存在法定和约定解除事由,且涉案电视剧已经播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三种:第一,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第二,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第三,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 本案中并不存在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不符合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单方发函行为不能解除合同。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对涉案电视剧剧本进行了创作、修改、送审,并经批示开始拍摄,且目前涉案电视剧已经播出,可以视为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所以原告要求撤回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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