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上海一的哥诉求以市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社保被驳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8-01-16 10:53:12


    出租汽车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的哥”承包出租车的月收入由其当月营运收入,由扣除应缴纳的车辆使用费和各项应付费用、罚款后的余额和出租汽车公司当月的返利组成,这也决定了“的哥”每月收入是不等的。那么,出租公司究竟该为“的哥”以何标准缴纳社保费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的哥”邵平(化名)起诉原所在出租公司,要求公司以1996年至2006年历年的上海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为其补缴社保费差额之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1996年3月,邵平在上海某出租汽车公司任出租车驾驶员。之后,邵平连续在该出租汽车公司工作10年,先后与公司签订了4份劳动合同,2006年4月,该出租汽车公司开具退工证明,终止了与邵平的劳动合同。因对社保费缴纳双方产生分歧意见,同年5月底邵平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最终未获支持。2007年6月下旬,邵平向法院提出起诉称,在任驾驶员工作期间,公司以最低缴费基数为自己缴纳社保费,要求参照从1996年至2006年上海市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社保费差额,并支付仲裁费、交通费和复印费250元。

    法庭上,该出租汽车公司辨称,在邵平进公司任出租车驾驶员期间,公司始终按有关规定为他缴纳社保费,不认可邵平的诉请。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5年3月下旬,邵平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邵平的劳动报酬应根据承包合同有关规定执行,而双方同期签订的驾驶员承包合同约定,邵平月收入由其当月营运收入,扣除应缴纳的车辆使用费和各项应付费用、罚款后的余额再加上公司当月返利组成,多劳多得不存在固定的收入标准。而自1996年4月至2006年4月,该公司分别以780元、880元、888元、974元、1108元、1220元和1341元为缴费基数替邵平缴纳社保费。法院还查明,在1997年11月7日,由社保局、公用局和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联合颁布《关于本城镇出租车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会议纪要》,决定本行业所有营运承包出租驾驶员缴纳社保金标准不能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法院认为,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不同车型、不同使用年限的车辆燃料消耗不同,且因人而异;每辆出租汽车的营运收入和驾驶员的实际收入每人均不同,不存在固定的收入标准。出租汽车公司按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以本行业所有营运承包出租驾驶员缴纳社保金标准,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邵平工作期间的工资下限及下限明细缴纳社保金,符合相关规定遂法院作出判决邵平败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