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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状告银行无权收取小额帐户管理费终审败诉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8-01-23 08:55:51
继北京律师董某状告工商银行收取小额帐户管理费和银行卡年费败诉之后,多来米中文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王某再次以工商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没有进行告知,收取跨行交易服务费没有提供发票为由,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工商银行双倍返还小额账户管理费6元,提供跨行交易服务费发票等诉讼请求。
王某于2004年2月2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南储蓄所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填写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该申请书中“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写明:“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国工商银行(甲方)与开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第六条,乙方申请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符合甲方受理个人票据业务开办条件的客户,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要预留签章。甲方受理后,乙方应确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甲方填写(打印)的内容。第七条,乙方须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甲方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王某填写了申请书并在乙方(开户申请人)处签名。 同时,王某填写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牡丹灵通卡申请表,该申请表上写明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牡丹灵通卡使用规定》的所有条款;填表时,申请人如在申请人签字栏签字,即表示申请人认同并遵守有关规定。王某填写了该表并在“申请人签名”一栏内签字。 王某填写的该申请表背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牡丹灵通卡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牡丹灵通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在工商银行和特约单位联网终端上使用,实时扣账的借记卡。”第四条规定:“申请牡丹灵通卡必须填写申请表,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牡丹灵通卡持卡人须按年缴纳手续费,每卡10元。补办新卡工本费5元。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异地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元。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时,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在其领卡城市之外取款,每笔收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在其领卡城市之外取款,每笔收费为2元人民币。”第二十条规定:“本章程的修改或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不再另行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当日,储蓄所给王某开立了账户,签发了存单(折)。2004年3月王某领取了牡丹灵通卡。 2005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了《关于报备<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小额活期存款账户归并及收费实施方案>的报告》的文件,该方案明确规定了收取小额帐户管理费以及扣划方式。该方案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此后,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网站、《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开始刊登公告,建议客户及时归并或注销人民币个人小额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储蓄存折,借记卡),特别是日均余额不足300元的账户。2006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在其各个营业网点张贴公告,进一步敦促用户清理其小额账户。 2006年6月21日,王某的账户因日均余额不足300元,工行北京市分行直接从其账户内扣划了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此外,工行北京市分行亦曾从王某账户中扣划过其牡丹灵通卡年费和跨行交易费。 2006年8月,王某以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北京市分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没有进行告知,收取跨行交易服务费没有提供发票为由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请求:一、请依法判定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北京市分行双倍返还小额账户管理费6元;二、判定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北京市分行不可以从我的账户里任意扣钱(跨行交易费),如果我与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北京市分行有协议或者合同,可以采取自动扣钱的,扣钱的同时也必须提供发票;三、判定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北京市分行给我提供各项收费服务的发票(跨行交易费);四、判定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北京市分行提供收取银行卡年费的收费依据、用处、账目,如果提供不了,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取消此收费项目;五、请依法撤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的第十四条;六、请依法判定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北京市分行公开赔礼道歉(书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但其所开展的业务中却负担着诸多公共服务的职能,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即是为履行该职能而设。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国工商银行在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前已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了报备手续,并按规定的程序在相关媒体和营业网点进行了公告,工行北京市分行是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经法定程序获批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决定而收取该笔费用的,故工行北京市分行对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这一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已进行充分的告知,且程序合法。由于该合同的相对方人数数量巨大,且极为分散,考虑到实际操作的难度和可行性,逐一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并不现实,故相关监管和主管部门对该收费项目的审核和批准的过程即代表了广大储户与银行之间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过程。虽然王某在工行北京市分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填写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并没有关于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尚未变更,故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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