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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口头协议引纠纷 法院速判无证据官司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08-01-23 09:35:57
三家公司口头协议安装工程,因一方付款未及时,导致另外两方产生纠纷闹上法庭。1月23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原告某建材公司胜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8日,被告某安装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由该安装公司负责安装一栋楼的建筑消防器材,原告某建材公司向被告安装公司供货,因被告安装公司长期拖欠货款而发生纠纷。但被告安装公司辩称,“签订《施工合同》时,安装公司、房地产公司、建材公司三方口头约定:建材公司负责向安装公司供货,安装公司负责接收和安装消防器材;待房地产公司与安装公司工程结算后,再付给建材公司货款,现因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结算工程款,故安装公司无法给付建材公司货款。 ” 法院认为,被告安装公司欠原告建材公司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三方有口头协议,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安装公司三日内给付原告材料款25 185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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