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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保管期间被依法销毁 寄存人状告保管人被驳
作者:曹文伟   发布时间:2008-02-04 10:35:03


    崔某将一批猪肉交由某食品公司冷冻保藏,不料在保管期间被卫生监督部门在例行检查中检疫为病死猪肉而依法予以销毁。崔某为此起诉要求食品公司返还猪肉并赔偿相应损失。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7月8日,崔某将1500公斤猪肉运至苏州某食品公司委托冷藏保管,食品公司出具了收条,但双方未签订保管合同。2007年9月中旬,苏州高新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在例行常规检查中,发现由食品公司保管的崔某的猪肉属病死猪肉,遂要求崔某提供该批猪肉的合法检疫证、运输消毒证和无疫病区证明等手续,但经食品公司及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电话、短信联系,崔某都未到场说明情况。2007年10月16日,苏州高新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苏州高新区畜牧兽医站开具《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处理通知单》一份给食品公司,载明:畜(货)主为崔某,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名称为猪肉,数量为1500公斤,检疫结果为病死猪肉,处理意见为销毁。并于同日上午10时,将该批病死猪肉从被告处运至七子山垃圾场填埋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仓储保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的猪肉进行冷藏保管期间,苏州高新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在例行常规检查中,认定原告的猪肉属病死猪肉,并将病死猪肉依法处理,被告作为保管人已尽了对原告的通知义务。苏州高新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苏州高新区畜牧兽医站作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被告应予协助配合,其将原告的病死猪肉交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并无不当。故被告已不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原告如对苏州高新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苏州高新区畜牧兽医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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