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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开裂下陷原因不明 施工方承担三成责任
作者:郑金雄 黄素萍    发布时间:2008-02-14 09:58:53


    厦门一栋旧楼下陷、开裂,居民认为是旁边一栋新楼爆破造成的,可是没有鉴定部门可以确定受损害房屋与新楼深基坑爆破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记者今天获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新楼施工方有三成责任。

   旧楼是厦门市石油集团自建的职工楼,分为主楼和附楼。旧楼的南侧是新楼“文园雅阁”,它们之间有相隔十几米宽的道路。据旧楼居民说,自2003年“文园雅阁”开始爆破施工后,旧楼受到严重震动,地基下沉,主楼与附楼之间开裂,并因此漏雨而引起电线多次短路。

   2004年,“文园雅阁”开发商和厦门市石油集团共同委托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对旧楼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报告指出,讼争房的附楼建于1983年,因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加之受邻近工地的施工、爆破等影响,造成墙体裂缝和部分装修层破损等损坏现象,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一定影响。

   法院曾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受损房屋与爆破之间的因果关系。但经多方联系,都找不到这种类型的鉴定单位,无法进行鉴定。

  最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被告承担原告房屋修复损失费的30%。

  法官说法

   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房屋受损害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第一,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讼争房的附楼建于1983年,因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加之受邻近工地的施工、爆破等影响,造成墙体裂缝和部分装修层破损等损坏现象,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一定影响。即地基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和邻近工地的施工、爆破等影响均是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所以,可以认定被告的施工行为是原告房屋受损的部分原因。

   第二,原告所有的附楼,与被告开发、建设的“文园雅阁”高层商住楼在地理位置上存在相邻关系。被告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与原告所有的讼争房屋之间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负有不得因此使相邻另一方之地基、地上建筑物等发生动摇、危险、损害的义务。

   被告违背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其施工行为是造成原告房屋墙体裂缝和部分装修层破损的部分原因。被告在施工中进行了爆破等高危险作业,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高危作业导致的侵权行为并不以作业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被告应对原告的房屋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职工住宅楼的损害程度难以确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被告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房屋修复损失较为适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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