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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因未购成基金状告银行索赔2万元精神损失费被驳
作者:黎健 李慧   发布时间:2008-02-19 14:35:15


    清华大学退休教师王女士到中行清华园支行购买基金,当她去银行取分红款时被告知她未购成功,于是王女士将托管银行告上了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称,2007年1月9日,其到中行清华园支行购买了2万元的基金,当她去银行领取分红的时,被银行告知该支基金没有被买上,王女士认为,银行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未与她进行过联系,并且银行也没有将未能申购成功的原因给与她明确答复,因而将中行清华园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法庭上,中行清华园支行辩称,基金申购的成功与否由基金管理人最终确定,而银行只是基金代销机构,不承担对交易成功的确认。王女士在申购基金后应该及时查询申购结果,由于王女士在申购基金后没有及时查询申购结果,因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中行清华园支行签订的基金交易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中行清华园支行在王女士交付申购资金当日即将其申购申请及相关确认信息、交付的申购基金向登记结算公司传递了申报数据,履行了相应义务。王女士质疑中行清华园支行履行上述义务有瑕疵,但未提供直接证据。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最终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确认,故中行清华园支行不具有确认的权利或保证交易申请确认成功的义务。王女士主张中行清华园支行负有主动告知确认结果之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女士表示要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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