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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高管状告公司诉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违约金
作者:李媛 发布时间:2008-03-11 13:51:51
日前,某网络技术公司的四名高层管理人员,分别将其工作单位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迟延违约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钮某等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07年1月26日签订《中高层管理人员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五年,聘用合同约定:原告受聘担任总编辑助理职务,年薪15万,其中14.4万按月支付现金,剩余0.6万用于分期购买被告的0.1%股权。聘用合同同时还约定:合同生效之后,被告须在六个月内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被告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的,每延期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1000元。之后,原告依约从2007年2月1日起开始到被告单位工作,被告按月发放原告月薪现金部分,按月扣取原告相应的购股款。 2007年11月初,原告得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其相应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7年8月1日起至被告办理完毕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止的迟延违约金(暂计算至2008年2月4日为187000元/每人)判令被告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正在受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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